南北朝 均田制 北魏初年,在宗主督護制下,官府對轄區內的戶籍、田數都無從掌握,徭役、賦稅也無從徵調。太和九年(485年),孝文帝下均田令,實行均田制,經東魏、西魏、北齊、北周、隋到唐建中元年(780年)始廢弛。均田制是由代北實行的計口授田演變而來的,主要內容有如下四點:一•男子十五歲以上,受露田四十畝,桑田二十畝;婦人受露田二十畝,分露田時會加倍或加兩倍授給,以備休耕;身死或年滿七十歲,須還露田於官,桑田則為世業田,不須還官;按照規定,桑田內要種植一定數量的桑、榆、棗樹等,至於不宜蠶桑的地區,則改受麻田,當中男子十畝,婦人五畝。二•露田、桑田均不得買賣,但「盈者得賣其盈,不足者得買所不足。」三•奴婢受田數量和辦法與農民相同。他們可得壯牛一頭,田三十畝,但不再給桑田。四•地方官吏各隨在職地區給予公田,刺史十五頃,太守十頃,治中、別駕各八頃,縣令、郡丞六頃。新舊任相交接,不許出賣。
均田制實施初意為按口授田,平均地權,但由於地主擁有大量私屬奴婢,加上他們又多隱瞞土地,以致所分的田土超過了法令所限,令到農民所得的土地達不到應受的額。但均田制在當時還是有積極意義的,如規定每戶佔有土地的數量,規定不准買賣,這些規定在一定的時間內和一定程度上,限制了豪強大族兼併土地。國家公開授田,可以招徠流民和豪強大族控制下的依附農民,有助於開墾荒地,發展生產。自耕農增多,戶口滋殖,有利於國家徵收賦稅和調發徭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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