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北朝 三長制
三長制是北魏中期為控制戶籍,及取代宗主督護制而實行的基層政權組織。太和十年(486年),給事中李沖建議實行三長制。內容包括五家立一鄰長,五鄰立一里長,五里立一黨長,稱為三長。三長必須由鄉里中能辦事而又謹守法令的人擔任,其職責是掌握鄉里人家的田地、戶口數量,徵收賦稅(戶調),調發徭役,維持治安。廢除宗主督護制和實行三長制,沉重打擊了世家大族的利益,因而遭到不少守舊派的反對。但在北魏文明太后、孝文帝和李沖等執政大臣的堅持下,三長制得以繼續實施。三長制之行,加強了中央集權,使所徵租調有所根據及確立準則,加上大量的隱匿戶得以清查,因此數年間,國家財政收入增加了幾倍,社會經濟有所恢復和發展,一時天下稱為便利。北魏後來的均田制,就是在三長制的基礎上推行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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