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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晉及十六國
晉律 曹魏末年,司馬昭為晉王,因前代律令、正文與註解煩雜,遂命大臣賈充等十四人刪改《魏律》。晉武帝泰始三年(267年),律令制定工作完成,並於次年頒行天下,這一律令稱為《晉律》或《泰始律》。公元280年以前,《晉律》主要實行於北方和四川地區,滅吳以後,始推行於全國,成為魏晉南北朝時期唯一實行於全國的法典。《晉律》以漢魏律為基礎,刪繁就簡,並根據形勢有所創新,全律共20篇、620條、27600字。《晉律》比《魏律》更加簡要,便於官吏們援引和掌握,對魏晉南北朝各個時期以及隋唐的立法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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