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人民共和國
沿海開放城市
中國沿海地區對外開放的港口城市。1984年初,鄧小平考察了深圳、珠海、廈門三個經濟特區後,提議:「除現在的特區之外,考慮再開放幾個點,增加幾個港口城市。這些地方不叫特區,但可以實行特區的某些政策。」當年5月,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,進一步開放天津、上海、大連、秦皇島、煙台、青島、連雲港、南通、寧波、溫州、福州、廣州、湛江和北海等14個沿海港口城市。
這些沿海港口城市實行對外開放後,在擴大地方權限和給予外商投資者優惠方面,實行下列政策和措施:
- 放寬利用外資建設項目的審批權限。生產性項目,凡屬建設和生產條件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、產品不要國家包銷、出口不涉及配額、又能自己償還貸款的項目,均放寬審批權限。
- 積極支持利用外資、引進先進技術改造老企業。在關稅、進口工商統一稅、企業所得稅、上繳利潤、生產計劃等方面實行扶植政策。
- 對中外合資、合作經營及外商獨資企業給予優惠待遇。
- 興辦經濟技術開發區。大力引進中國急需的先進技術,集中興辦三資企業和中外合作的科研機構。在開發區內,放寬利用外資的審批權限,產品出口、內銷執行經濟特區的政策,稅收政策更加優惠。
- 增加外匯使用額度和外匯貸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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