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人民共和國

經濟特區

    中國經濟建設過程中推行特殊經濟政策、採取靈活措施和實施特殊經濟管理體制的地區,是中國實行對外開放的重要窗口。1979年7月,中共中央、國務院決定對廣東、福建兩省的經濟活動實行「特殊政策、靈活措施」,同時決定先在廣東的深圳、珠海兩市劃出部分地區試辦出口特區,待取得經驗後,再考慮在廣東的汕頭、福建的廈門設置。1980年3月24-30日,中共中央在廣州召開了廣東、福建兩省會議,正式將「出口特區」定名為「經濟特區」,並概括了特區的性質和作用。

    同年8月26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,在廣東省的深圳、珠海、汕頭和福建省的廈門設置經濟特區。1988年4月,國務院又批准在海南建立經濟特區。經濟特區的「特」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:

  1. 經濟特區的發展,主要依賴外資。特區新的經濟體系形成後,中外合資經營企業、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將佔最大比重。

  2. 對前來投資的外商,在稅收、土地使用費、勞務費、外匯管理、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給予特殊優惠和方便。

  3. 經濟特區的經濟活動,以市場調節為主。

  4. 經濟特區實行不同於內地的管理體制,國家給予特區比較多的經濟活動自主權。